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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