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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0举报受理工作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12380”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属于受理范围外的,要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对坚持反映的,要认真听取。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整理,如实记录,并详细填写《12380举报电话(来信、来访)记录单》,逐一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三章办理

第七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举报对象属于中央管理的,要将举报材料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属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一般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

对受理范围外的举报件,转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

第九条举报件的办理方式:

(一)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统一归口由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办理

(二)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处室办理

(三)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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