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价格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
第五条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以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
(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
(五)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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