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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风景区管理条例(2021-04-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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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屠宰管理条例(2021-04-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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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烟草管理条例(2021-04-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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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卫生管理条例(2021-04-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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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卫生管理条例(2021-04-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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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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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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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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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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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设置、维护、更换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的设置包括门楼号牌的登记、编制和安装。第四条门楼号牌的设置、维护、更换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编列,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五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其两侧的房屋、院落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设置门楼号牌。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者经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临时建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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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档案管理条例(2021-04-20)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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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从事管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第三条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的用人计划,由企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条合营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后择优聘用。但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和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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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绍政发〔*〕70号)的有关精神,设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800万元。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监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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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第二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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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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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维护的责任,加强对车辆有序合理的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寿命,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开源节流,确保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一、车辆管理1、车辆由台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需长途作业时,应由负责人在前一天通知办公室(除县城应急检修外),由办公室统一合理安排,车辆出县一律由办公室报台长批准。2、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并负责管理(原则上一人一车),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如有发现,追究车辆管理者的责任。3、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含单位、个人)使用。外单位因工作及业务上的关系需借用车辆的,应事先与台办公室联系,经台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如有违反,当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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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消毒管理条例(2021-04-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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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动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我省各级党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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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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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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