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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党员从辖区外到辖区内、从辖区内到辖区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区委组织部,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之间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街道党工委。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四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原则。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坚持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街道、或党员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外出流动党员工作地和居住地较为分散的,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受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可转到聘用单位党组织,受聘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聘用期满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失业、下岗、离岗的职工党员,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已转出原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转到区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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