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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城镇的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工(公)伤、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用人单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三、参保职工的住院程序参保职工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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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材料一、基金缴纳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标准1、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员工工资为基数,按7%缴纳。2、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个人工资为基数,按2%缴纳。(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标准1、用人单位缴费标准。40元/年。2、个人缴费标准。40元/年。二、报销待遇(一)个人账户待遇个人按2%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其中:45岁及以上的在职员工,按个人年工资收入的1.5%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的在职员工,按个人年工资收入的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可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并可到医保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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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宣传材料(八)一、已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职工,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保如何处理。答:已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不需要重复参保,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目前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以折算,每三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抵作一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农合目前在卫生部门。二、什么是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患哪些特殊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答: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展了十九种限于我市范围内的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方式: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4.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的);5.高血压(Ⅲ期);6.糖尿病(有并发症之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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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宣传材料(七)一、什么是转院转诊。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后,经医院专家会诊认为院方无法治疗的,可向医院医保办申请转诊转院。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转院(诊)。答。定点医院同意后,可由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并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具体根据就诊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规定和安排办理。三、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出院后,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复印件(签医务章)、发票及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单据提供给转出医院,由转出医院到医保中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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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实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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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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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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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由统筹地政府确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劳动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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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卫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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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6号绵府办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09]66号2009-12-3100:45:58来源:作者:【大中小】浏览:0次评论:0条-《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以下原则。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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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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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二)基本原则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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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来源:黄政发〔2011〕30号【摘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统一服务管理,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实行以市直和县(市、区)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市级调剂金调剂为辅的市、县(市、区)两级四项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基金预算管理。四项保险基金按照当期“收支平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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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16号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的经办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基金征缴费率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1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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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一)75所综合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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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3、自本表审批之日起,参保人在选定医院发生的产检、分娩费用方可按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领证(表)人: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具同意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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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50家)第七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瓯海区茶山中心卫生院、瓯海区丽岙镇中心卫生院、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卫生院、瓯海区仙岩镇卫生院、瓯海区泽雅中心卫生院、龙湾区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医务室(限环卫系统参保人员门诊)、鹿城区老干部保健医疗门诊部。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桥中心卫生院二级)地址:瓯海区新桥金蟾大道119号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卫生院(一级)地址:瓯海区瞿溪镇兴学街71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南龙商住区5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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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度贯彻落实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不仅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也是充分尊重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提高人口质量,实现优生优育的途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2016年1月1日,我国的“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妇产科门诊病患将持续增多,尤其30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将会成为主力。30岁以上的女性已经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她们在孕前检查、产前检查、优生优育方面必将挤占原本就匮乏的医疗资源,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将超负荷运转。同时,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及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每年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畸形率依旧居高不下,完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保障孕期完善、定期产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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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问答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可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问。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答。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答:有两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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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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