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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费率为0.6%。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的办法,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

一、基金管理统

一、经办流程统

一、信息系统统

一、筹资标准统

一、待遇水平统一的市级统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费用。生育保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共12种。具体见《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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