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2010‟16号
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的经办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金征缴费率
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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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2、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
3、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待遇。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该男职工在其配偶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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