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和省、临汾市规范劳动用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彻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建设领域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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