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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

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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