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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者】

:周从保【发布时间】

:2011-4-21【点击】

:156

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该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未完,全文共3341字,当前显示110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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