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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精)

【发布单位】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0]213号【发布日期】

2000-09-28【生效日期】

2000-09-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一、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在甬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甬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失业职工可自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二、

二、参保手续

(一)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管辖相对应的原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已参加本市以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医保机构的参保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新建单位应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招用人员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可在医保机构公告后2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办理手续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随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和《营业执照》(副本);自由职业者应随带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职工应随带身份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证》。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须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发生增加、减少人员时,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发生中断参保、人员退休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三、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用人单位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项目计算职工工资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其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企业和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按企业缴费的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缴纳大病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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