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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

82105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0]10号【发布日期】

2000-01-25【生效日期】

2000-01-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0〕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第七条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术规范、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

(五)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民住宅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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