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次参保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金从缴费当月起划拨。单位新增初次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其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三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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