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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浅析农村建房因承包人不具备资质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从一起案例谈起

作者:文永康戴静

摘要目前,农村建房活动越来越多,楼层越来越高,由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游击队”承建农民住房已成为惯例。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设备和安全意识,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对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法律关系定性、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展开探讨,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建房、资质、人身损害赔偿、承揽、雇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住房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农民自建房屋越来越多,而且也由原来的两层普通建筑逐步演变为三层、四层小洋楼。然而,农村建筑市场并没有跟上农民需求的脚步,市场秩序不规范,工地管理散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淡薄,施工工具落后,缺乏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从目前农村建房的现状和交易习惯来看,农房建房的承包人大都是无工商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无资金实力、无配套设备、无技术培训的农民个人聚集而成的“施工游击队”,他们一般由1—2名包工头负责承揽业务,承揽价格低,在与房主谈妥价格后便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近几年,基层法院受理的因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见不鲜。下面,笔者将从一个农村建房纠纷案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针对农村建房过程中,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导致的赔偿纠纷展开探讨。

一、案情介绍

2010年9月,湘潭县锦石乡唐家湖村紧邻的三户农民周某、唐某、林某各自在自家宅基地上都新建一栋三层楼住房,同村村民赵某承包了该三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赵某与周某、唐某、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甲方为

周某、唐某、林某,乙方为赵某,双方约定由乙方以141元/㎡价格承包甲方房屋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发生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周某、唐某、林某在甲方签字,赵某在乙方签字,但合同内关于房屋户型、面积、层高、材料提供均留空未填。同时,赵某将该合同复印,内容不变,分别与周某、唐某、林某各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甲乙双方分别为周某与赵某、唐某与赵某、林某与赵某。而后,赵某与胡某口头约定,由胡某以7元/㎡的价格承包钢筋工工程,2011年2月,胡某在周某工地上扎织钢筋网时,未配戴周某为其准备的安全帽,从二楼坠下摔伤,共花去医疗费5.9万元,后经湘潭县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胡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周某、赵某为被告,唐某、林某为第三人,要求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6万元。

二、承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引发的法律后果

(一)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1、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房,承包人不需要施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可见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其纠纷也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那么,何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故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房不适用建筑法,可以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承建

2、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住房,承包人需要建设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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