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雷**诉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雷凤明
被告(上诉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4日,雷凤明到江阴市全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强公司)的车间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由木工承包人徐耀兴发放。12月23日,雷凤明在制模时因脚下的钢管突然滚动,从架子土摔落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t12椎体骨折。2010年1月7日雷凤明治愈出院。
2010年1月22日,雷凤明与徐耀兴就其受到的伤害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
一、雷凤明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徐耀兴)承担(已支付);
二、甲方还应赔偿雷凤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其它损失及补助费,合计42000元;
三、此事故一次性赔偿,经处理后无其它纠葛……协议签订后,徐耀兴按约支付了赔款。
2010年4月14日,雷凤明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在2009年1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裁决:对雷凤明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雷凤明不服裁决,于2010年6月28日诉讼至本院,其诉称,他和熊诗全、王生元等人由徐耀兴带到全强纺织车间工地干木工活。全强公司车间的工程由金山公司承建,金山公司的项目经理金士良将其中的木工活都分包给徐耀兴,所以金山公司应当对其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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