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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

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

一、勤工助学

1、定义

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

1、定义

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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