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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2012-12-0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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