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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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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1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安排】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住房计划安排】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

2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土地计划安排】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并纳入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规划选址】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安居型商品房的规划选址时,应充分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开发强度,全面考虑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会管理设施规划。

第三章建设用地与开发

第九条【建设和筹集方式】

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建设;

(四)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两种方式;

(五)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的住房

3第十条【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新供建设用地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土地出让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第十一条【土地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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