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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完善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体系,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和配售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市残联按照各自职责及市主管部门或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抚恤定补优抚、社会保险、人才认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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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轮候条件】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直接轮候】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

(三)、

(四)规定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直接参与轮候:

(一)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

(二)60岁以上(含60岁)鳏寡孤独老人;

(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家庭申请】

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2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单身申请】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条【轮候资料】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以下简称《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属代管户未发放户口簿的,提供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证明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

(六)属人才的,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符合直接轮候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采取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提出轮候申请。

(一)采取网上申报的,登陆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js.gov.cn)按要求填写《轮候申请表》,并按约定时间,备齐材料向市或区主管

3部门提出申请;

(二)现场申报的,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登陆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轮候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备齐材料向市或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请人录入《轮候申请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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