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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市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3月20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

(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五)投资纳税人员;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

(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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