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9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颁布时间:2009.05.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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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