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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便于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二级会计核算科目定为以下两大类23款:一类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共20款,分别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类是:基本建设支出共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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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含图书的购置);

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同时分类别制订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科目、项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所编制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报县教育局计财股、核算中心备案。

第三章经费审批管理

第四条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计财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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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申请公用经费时,须带上拨付经费的使用凭证(发票)、账目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乱收费、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现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有无乱招待、乱发或滥发教师津补贴;票据是否合法、合理,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产生新的债务;账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务处理是否科学规范等。凡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支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精神,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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