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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0〕1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体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试点范围

为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由县级政府申报,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县域医疗资源

在摸清行政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总量和配置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布局,针对行政区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规划要纳入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公立医院所占份额,同时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充分发展空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医院、一所妇幼保健院,并明确其相应的规模、人员编制和功能定位,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院。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

生事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明确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处置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乡镇卫生院及基层卫生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域医疗服务中心和连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与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的重要枢纽,既要积极联系城市大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对口帮扶、危重病例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转移,又要按照“县镇医疗卫生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和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三)落实政府保障责任

1.政府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2.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无主病人救治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3.政府负担在岗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比例不低于70%,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缴费,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县级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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