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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502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139号【发布日期】

2000-12-05【生效日期】

2000-12-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9号2000年12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陕西实际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医药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从传统体制下“办卫生”为主,逐步转变为主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管卫生”。要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二)各级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三)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加大对卫生相关产品、社会公共卫生、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等监管力度。

(四)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对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进行调控。今后,卫生资源供大于求和医院床位超过《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对重复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过多的床位可转向护理、康复服务。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

优化卫生人才结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培养全科医生。积极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

(五)严格大型医疗设备审批管理。购置核磁共振、CT、伽玛刀、X刀等8种大型医疗设备,均需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卫生部审批。其他医疗设备的审批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或由医疗机构公开招标采购。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可在区域内建立检验、影像中心。其他城镇可先将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现有大型医疗设备组织联合,待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大型设备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六)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要先行试点,积极进行探索。

二、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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