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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

1、保障“最低”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生活方面重在“最低”,是帮助城镇中最贫困的居民解决基本“温饱”问题。

2、保障“生活”原则。就是保障“吃饭”问题,至于保障对象遇到的其它问题,如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困难,应该由相关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解决,民政部门可以帮助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些困难。

3、属地管理原则。所谓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以户口所辖地的居委会为单位。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办理低保手续中,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收取好处,并做到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随时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及职责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费再宏同志担任,成员由张北镇主要领导xx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

②负责编制上级拨付保障金的计划xx县级承担保障资金的落实;

③负责保障对象保障金的审批工作;

④负责指导、监督保障制度的具体落实;

⑤负责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刘建武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何国明担任,陈雁忠、杨佩秀、王玉梅为成员。其职责为:

①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的实施和日常事务工作;

②负责审查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核定各项工作,并上报备案;

③负责印制保障金发放中的各种证、册、表样;

④负责保障金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⑤负责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审核小组及职责

审核小组组长由张北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办主任、助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审核表上由组长签字;

②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上报工作;

③负责保障对象档案资料收集和建档、管理工作;

④负责居委会干部有关低保工作的业务培训

3、调查小组及职责

调查小组以居委会为单位,组长由居委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包街干部担任,成员由居委会全体干部和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老党员、居民小组长等)5—7人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申请和上报工作;

②负责保障对象的排查、召开居民评议会,收集群众意见和张榜公布工作;

③负责收集上报保障对象的申请、户口复印等各种证件并建立底册,搞好登记;

④负责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工作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人员

1、保障范围

凡持有xx县区域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低保标准(月人均110元)的困难居民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2、保障人员

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居民;

⑵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⑶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人员领取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

⑴户在本县且有房屋(公产或私产)人在外省市县居住、打工或从事私营、个体职业;

⑵空挂户(指本人不在本县居住,户口挂靠亲属的);

⑶现役军人在服役期,不论是否注销本人户口,均不列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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