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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民字〔2003〕113号2003年5月23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省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省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省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二条设区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度组织实施

(二)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市)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八)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街道(乡镇)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其款物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五)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七)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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