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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食药监〔2017〕109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增强公开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监管公信力,立足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一)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说明理由。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公布进展情况,确保执行到位。重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公开工作。探索开展督查结果的公开,强化言必信、行必果的执行要求,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推进管理公开。根据中央编办部署,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着力推进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抽检、飞行检查等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推进服务公开。把行政事项受理服务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五)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按月发布批准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公告。及时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信息。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逐步推动实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二、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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