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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党政群机关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

为了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老化和超编问题,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建设一支精干高效、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省编办《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提前退休适用的范围是县委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县工会、团

委、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乡镇机关。对象为上述范围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且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党政群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公务员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相关待遇

(一)满足提前退休条件:

(1)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2)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3)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4)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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