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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政发〔〕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市直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城区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改善市属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市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培训,支持市属职校学校建设。教育费附加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教育费附加安排以基础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教育。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市直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绩效预算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项目有评审、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三、使用安排


(未完,全文共1567字,当前显示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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