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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衡发〔2008〕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能够推动全局工作的好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来。要坚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作,以责任制的落实带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做好责任分解。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区委、区政府的做法,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科学进行分解。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责任为:对全乡、镇(街)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村(社区)党支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长、街道主任责任为:对乡镇街道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分管站、办、所、村、社区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为:对乡镇街道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直接负责的站、办、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街道人大主任、政协联络组长分别对本乡镇街道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区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党委综合上报区委。区直机关单位须向区委作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区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予以批评。

(三)强化责任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区监察局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工作。

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取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区直机关单位的考核,由区纪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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