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救助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发〔〕46号)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决定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专项保障救助以外给予的必要生活补助。
㈠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㈡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㈢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㈣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县的常住居民,因病因灾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等对象。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㈠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㈡因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㈢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㈣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㈤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无力安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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