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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县对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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