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临时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未完,全文共1873字,当前显示5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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