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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乡困难群众救助通知

各镇(街办)民政室、财政所: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拾遗补缺”和“救急救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减轻低保制度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内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户、孤儿;

(二)城乡其他低收入家庭,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四)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未完,全文共1734字,当前显示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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