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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计机关如何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经验交流

随着审计全覆盖的深入推进,审计领域愈加广泛,对审计机关人员素质、工作效率、审计质量等方面有了更严苛的要求。基层审计机关作为一线的审计执法门户,面对基层审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更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一、全面排查,紧盯“五种权力”

行政风险来源于行政权力。作为审计部门,只有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规范运行,才能有效降低行政风险。在现实审计过程中,我们始终紧盯如下“五种权力”。

(一)项目计划存在“审不审”的权力。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权力。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任务外,各级审计机关都有自定审计项目的权力,而且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哪些单位安排审计,哪些单位不安排审计,没有统一的要求,存在“审不审”的权力寻租风险。

(二)项目现场实施存在力度“深不深”的权力。现场审计是否查深查透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审计准则》虽然对现场审计提出了操作规范,但在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和判断可能存在舞弊问题要凭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审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有效审计方法进行查证、初步发现问题后是否进一步查实,涉及需要改变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重要审计事项时能否主动提出变更审计实施方案的,很大程度上依赖审计人员的主观行为,存在“深不深”的权力寻租风险。

(三)审计结果存在问题“报不报”的权力。项目实施结后,一般由审计人员向审计组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部门负责人听取审计发现的审计问题汇报,由审计组长或主审起草审计小组报告。这里涉及三个环节存在权力寻租风险:一是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避重就轻、隐匿一些审计发现的问题;二是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否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三是经部门负责人修改过的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评价是否文过饰非。

(四)审计问题处理存在“妥不妥”的权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应该给予处理处罚的问题是否下达审计决定进行了处理处罚;二是由于财经法规对审计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存在可轻可重弹性,下达的审计决定在处理处罚的适当性方面就存在处理处罚上具有选择余地,存在处理处罚轻重的主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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