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破产和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办发[]号)、《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办发[]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缴费标准以营口上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5%缴纳,个人不缴费,不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逐年核定基数、按年缴费”的方式运作。缴费标准为府按实有人数并逐年按营口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比例补助缴纳保费,个人不缴费。
(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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