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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徐矿集团创业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市场价格体系变化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xx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企字[1982]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

根据《关于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和缴纳的通知》(矿司[xx]105号)精神,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基层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其中,基层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1、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

⑴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职工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品行习练费用等。

⑵兼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⑶开班费用。指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薄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⑷评审、鉴定费。指集团公司在职职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⑸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⑹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

⑺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⑻《徐煤教育》编辑稿费、印刷费。

⑼职工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兑现奖;国家、省、市、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⑽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⑴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⑵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有学员个人自理。

⑶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⑷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2、调整部分经费标准

⑴教师讲课费。内部聘请的兼职教师,高级职称者每课时30元,中级职称者每课时25元,初级职称每课时20元;外聘兼职教师,特聘国内外名教授、名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共2页,当前第1页12s("hzh3");s("hzh4");s("hzh4b");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团委书记岗位安全职责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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