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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思考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选用好一支想干事、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基石和保证。规范干部选用初始提名工作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是解决“少数人选人”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群众“四权”的客观需要。据我们对120名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61.3%的干部群众认为当前干部选拔初始提名环节规范化、民主化程度不够。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扩大干部选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干部选拔提名环节的民主化程度和民主质量,科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权,促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一些前沿性理论问题作一浅层次地思考和探讨。

一、关于“初始提名”的含义

初始提名,是指某一职位空缺时的最初提名,它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干部初始提名工作应该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人选进入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前的工作。干部选用工作的大量实践表明,初始提名作为干部选用的“第一道关口”,会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即从规范用人权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一关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其他程序上再严格,也将会直接影响到干部选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初始提名”这个概念应该包含三层含义:即行使权力的主体、行使权力的时间和行使权力的效果。因此,把好“初始提名”这个关键环节,“谁提名”的问题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要害问题,“提名谁”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敏感问题,“怎样提名”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当前初始提名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初始提名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初始提名权只是职务空缺后的一个推荐权,它是地方党委班子成员、组织部门甚至是一般干部群众都应拥有的权利,但从当前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往往集中在少数领导甚至是个别领导手中,成了一些觉悟不高、党性不强、没有先进性的用权者或是腐败分子的特权和重要垄断性稀缺性政治资源。正因为这些用权者在用人问题上有“主管”和“分管”职责,从而使得他们可以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自作主张,甚至在没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授权下,把“潜规则”演绎成“工作常规”,在行使提名权时营私舞弊、假公济私。

二是其他推荐主体参与提名作用发挥不够。从目前已经在执行的干部任用制度看,初始提名权一般掌握在地方党委“一把手”或主要领导手中。“一把手”或主要领导一旦初始提名,组织等部门一般只能言听计从。另外,在考虑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时,上级分管领导、用人单位党组织、干部个人以及党外群众等其他主体由于缺乏必要的渠道而无法参与提名,实际上在更多的时候,只有组织提名这“一条路”。即便在平时向组织推荐了可提名使用的人选并告知了推荐方向,但最后能否被列为初始提名人选进入到民主推荐环节,决定权还在组织部门,从而导致了其他主体在初始提名中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

三是群众参与提名的主动性关心度不高。规范初始提名工作目前尚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广大干部群众对初始提名的重要意义和推荐提名的程序、方法还不够了解,存在一种“随意”态度,参与推荐不够积极。同时,在部分干部群众的意识中还存在一种偏见,认为提拔干部是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更有甚者,认为人选早已内定,推荐只是在走程序,不相信自己的“推荐”在干部选用中能发挥作用,从而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强了选任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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