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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若干问题探讨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款严重拖欠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缓解了工程款严重拖欠的状况。但客观上由于该法条规定笼统而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其效果并不尽人意。*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作了一个关于具体如何理解和适用的批复,基本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也并非尽善尽美,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工程价款的构成及优先受偿的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在《合同法》实施后一直存有较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此项权利系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一项优先权,还有的认为是一项留置权,尽管之后的物权法未对此作出规定,但无论如何其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这一认识在理论界是统一的。其意义在于,主要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债权,以及维护建筑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不动产工程人员对其所修建的不动产,可以视为不动产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因为没有不动产人员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此项不动产就不会存在,所以不动产工程人员对该不动产应享有优先权。

建设工程款从价值构成看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建筑安装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价值,如承包人购置的建设材料、配件等费用以及生产过程中施工机械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二是生产者的劳动为自己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人工资、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三是生产者的劳动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表现为承包人的利润以及上缴国家的税金。从费用发生的直接来源看,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一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管理费。二是间接费,如管理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三是利润四是税金。对于这些费用的数额,在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不同的施工承包合同形式的不同依合同约定进行计算。通过对工程价款构成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通常意义的工程价款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且包括利润及企业上缴税金在内的企业应得利益和部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总之,工程价款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内容。我国《合同法》没有特别的说明,其含义只能理解为是通常意义上的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司法解释所说的工程价款与通常的含义不同,其范围只界定为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而承包人所应得的利润不在其内。有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主要是指由工人提供劳务形成的价款,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应以此为限。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有局限的,首先是司法解释已明确了工程价款的范围,仅仅排除了工程价款中承包人的利润在外,故应以此为准;其次,对施工企业工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工资,因为如果限于此,则施工企业的大量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得不到保障,则企业难以生存和得到发展,从长远看也将实质上损害施工企业人员的生存权。因此,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释[*]16号批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承包人垫资款的性质及其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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