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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拥有人情况下行使。

2.只能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含质量合格的未竣工工程)的前提下主张。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关。

3.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

4.行驶该权利前需履行催告程序,即应先函告限期付款,其仍逾期不支付的方可行驶;且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六个月内提出行使优先权

5.工程的性质应属于可以折价或拍卖的范畴

6.行驶该权利的方式。双方(发包方与承建方)协商一致后变卖工程折价或通过法院起诉而变卖折价。

二、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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