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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较好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其内部组织机制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覆盖面和带动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适应“三位一体”新型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社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主导、特色优势农产品为依托,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条件,依法规范。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在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金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赢余分配风险共当等方面做好规范工作。

2、有序引导,分类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根据各合作社的产业性质、规模、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先优后差、逐个规范、稳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突出“规范”的重点,着重在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经营服务体系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职能的有效发挥,注重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增强。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的市场主体。每年全县完成合作社规范化建设8家以上,每年评选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

(二)主要内容:

1、工商登记。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对原来参照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登记的合作社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明确合作社的性质,达到《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新成立的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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