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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7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不同群体党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关系管理

(一)对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离、退休人员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党组织,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离休人员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负责对离休人员党员的管理;情况特殊的离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聘用单位党组织管理,聘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

(二)对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的管理

1、因企业分流失业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失业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

2、关闭破产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好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去向或居住地比较集中的,应采取集中移交的办法接转组织关系(由原企业党组织与党员本人逐个联系后,将党员住址和组织关系一并集中移交)。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因处理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职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党组织管理。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党员的管理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参加所在企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组织覆盖到该企业的指定党组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的组织。在城乡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协会,应单独成立个体经营业者党组织,负责对个体经营业者党员的管理。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地点相对固定,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市场或协会党组织。分散或流动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由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的党组织管理。非公企业和市场、协会等党组织均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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