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专家1-3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害价值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专家库人员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执业公正,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成绩突出。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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