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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发展与协调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复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为实施矿产规划而进行的矿产规划公告、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审核、地质勘查项目审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审核、矿产规划调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规划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矿产规划。

第二章矿产规划公告

第四条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规划区块、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实行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计划包括部分矿种矿业权投放计划、矿山数量控制计划、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指标。依据国家矿业政策,矿业权计划内容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矿产规划,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保护矿产资源

(二)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矿产品的供需形势、矿产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2月提出下一年度矿业权计划,经审定后下达。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矿业权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业权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

1第九条矿业权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计划设置矿业权。当年节余的矿业权计划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上年度矿业权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矿业权设置规划审查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规划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矿业权设置方案没有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矿产规划禁止、限制勘查和开采矿种的规定。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再新设矿业权。

限制勘查、开采矿种实行年度计划和开采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和论证制度,达到准入条件的方可投放矿业权。

第十四条依据规划区块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规划区块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矿业权,因地质条件限制需要设置多个矿业权的,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实行规划区块动态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探明最新成果,对市、县级矿产规划需要增加的规划区块,按照矿产规划审批程序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开采活动要逐渐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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