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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

川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资源整合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权限

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采矿登记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

1.由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省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已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还应依据其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矿区范围

2.整合后需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如下相关资料:

(1)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xx矿山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4)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

(5)整合及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签章);

(6)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相关部分复印件;

(7)整合矿山企业间签订的整合协议或合同、新公司章程;

(8)组织实施资源整合的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9)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

(10)委托办理的应附授权代理委托书;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储量的核定

1.采矿权申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聘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储量核实;

2.在储量核实中,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对矿区范围进行实地测量,保证矿区范围的准确性,并对已测量拐点坐标点设置标志性界桩;

3.若重新划定的矿区范围内,部分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部分储量未缴纳采矿权价款,在储量核实报告中,应分别反映两类储量的数量;

4.储量核实工作完成后,应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报有权登记机关同级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备案、登记

(三)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处置

1.原采矿权未有偿取得或已有偿取得采矿权但整合后矿区范围发生改变、资源储量增加的均应在储量核实报告备案、登记后,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未有偿取得或增加储量部分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并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交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整合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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