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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5]175号【发布日期】

2005-08-31【生效日期】

2005-08-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国土资发[200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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