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我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采取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

第九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由市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各负其责。

第十条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单位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二)受理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控告、检举和投诉;

(三)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

(四)统计、分析全市行政过错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对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和投诉,市监察局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本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外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和投诉;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未设监察机构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承担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机构。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监察局报告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及温州市监察局报告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三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未完,全文共8364字,当前显示1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