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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

市妇联

一、前言

2013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就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调研,并鼓励我市在这个问题上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在一些领域上取得突破。市政府于12月24日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进行了专题部署。我们通过采取调查问卷、电话随机抽查、赴各区县市实地调研、个案分析等,了解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及相关情况,针对主要的侵权现象,分析产生原因,探索解决办法,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现状与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共有7个区县市,13个乡镇,1300个村组,2424名农村妇女参加,从调查数据来看,年轻的或外出或没有参与,20—30岁人员只占到9.8%,真正在家的或愿意配合调查的农村妇女则以40—50岁人员居多,占到44.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74.6%,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614人,占25.4%。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面上分析,我们认为:

1.土地依然是妇女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使得大批农村妇女承担起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任。被调查的2424人中,家庭妇女人数1873人,占到77.3%;无固定收入来源的1800人,占74.3%,月收入500-3000元的336人,占13.9%,而3000以上的8人,仅占0.3%;土地收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30%以上的占50.9%,所以,土地收益仍是农村妇女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

2.对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认知率低。调查显示,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权利的做法,您认为来看,认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占到了73.2%,这就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有正义感的、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比如表2—2.1、2.2,对于出嫁女或出嫁女离婚后在土地权益方面的了解,分别有33.7%、24.2%的人根本就不清楚。甚至还有15.5%的人不希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共有人栏目中。从调查结果来看,对妇女的普法教育依旧任重而道远。

表2—2.1您是否了解本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或惯例

略懂

非常清楚

不清楚

人数

980

628

816

百分比

40.4%

25.9%

33.7%

表2—2.2就您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受到何种影响

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没有受到侵害

不清楚

人数

902

202

734

586

百分比

37.2%

8.3%

30.3%

24.2%

表2—2.3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您是否希望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共有人栏目

人数

2049

375

百分比

84.5%

15.5%

3.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期望值较高。虽然在被告知、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一栏中,被告知的78.7%中就有34.5%的未参加,还有21.3%的没有被告知,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但从表2—3.1、3.2来看,对于被告知的权益,绝大多数妇女期望值还是很高,89.2%的期望将自己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89.4%的认为在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

表2—3.1您是否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

人数

2162

262

百分比

89.2%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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