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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49号【发布日期】

2001-08-15【生效日期】

2001-08-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政发〔2001〕49号)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各地正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这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领域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定位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1999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142号)要求,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产权制度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减人增效,搞活内部机制,实现了全系统扭亏增盈,为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基地、联农户,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帮助农民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专业化、区域化程度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家万户农民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解决农民面临的“结构难调、市场难找、效益难提高”的突出问题,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

二、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努力实现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

开放办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冲破长期形成的自我封闭的组织体系束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民用、民管、民享”的供销合作社新构架;要对传统的社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合作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格局;要加强与国内外合作社以及农业、科技、工业、内贸等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逐步形成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社是开放办社的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专业合作社上,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将当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起来,努力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种养殖大户、购销大户、加工大户和服务大户为社员主体,重组基层社。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群众不仅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要适应城市化与产业化进程,把发展中心集镇基层社与兴办专业合作社结合起来,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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